(2015)台三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思妹与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思妹,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三行初字第4号原告沈思妹。委托代理人邵涌。被告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海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少华。原告沈思妹诉被告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城建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思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思妹以被告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没有查处职责为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思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沈思妹负担。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张德宝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咪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