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荣鑫诉鲁甸县精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鑫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317号起诉人何荣鑫,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委托代理人翁光发,枫林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2015年3月31日,本院收到何荣鑫的起诉状,其诉称2006年6月起诉人受聘于鲁甸县精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学员培训教练工作,工作期间,起诉人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相关保险,鲁甸县精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都置之不理。时至2014年3月,起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遭到拒绝,后起诉人将相关诉讼材料递交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荣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红审 判 员 保明绍人民陪审员 戈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