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无锡名谷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明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名谷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明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114号原告无锡名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芙蓉二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吴玉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明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名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明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名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名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