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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汪后成与杨保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后成,杨保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后成,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马传全,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森,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后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后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传全,被上诉人杨保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瑞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在未进行对账的情况下,以实际施工人给杨保森出具的借条作为汪后成拖欠杨保森的工程款证据不足,原判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