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刘文淑申请执行曾国容健康权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淑,曾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淑,女,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曾国容,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刘文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第2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国容赔偿健康损失2134.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曾国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国容存在银行的存款218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远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