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欧某某,女。被告秦某,男。委托代理人陶楚伟、谢兴松,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3日9:00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