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刘丽萍,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云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诉被告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丽萍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朱 颖代理审判员 邓昭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伟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