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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他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大黄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召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柞村镇大黄花村民委员会,王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他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大黄花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召平,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大黄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召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大黄花村民委员会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召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召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召平所有的石材石料一宗(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王召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