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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