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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林国文走私普通货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文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864号罪犯林国文,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国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为,罪犯林国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国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国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