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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崖商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安市宏泰机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宏泰机械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商初字第214-2号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明珠路89号。法定代表人曲云凯,公司董事长。被告武安市宏泰机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曹公泉工业园区盘龙大道15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宏泰机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存款续封申请,要求延长冻结被告武安市宏泰机械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存款20万元的期限。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武安市宏泰机械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江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