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士尚与邓传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尚,邓传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85号原告:蔡士尚,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霞,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传伍,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士尚诉被告邓传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士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士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士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士尚负担。审 判 长 蒋源萍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戴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