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孙宁超与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宁超,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孙宁超,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三号路紫云国际小区10-1-1401。委托代理人陈奎被执行人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50号。法定代表人王欣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春杰,公司财务主管。申请执行人孙宁超与被执行人广泰尚意(天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已执行2000元,未执行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40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阎春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