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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程某,东风汽车公司车身厂职工。被告周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程某。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