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程某,东风汽车公司车身厂职工。被告周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程某。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