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沟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于某,女,1981年6月26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郝某某,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