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珍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2015.4.3拟稿单位:刑庭核稿人:拟稿人:周敏儿2015.3.报或抄报:送:发:打字员:校对员:发文号:印35份,存份主题词:(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975号马珍镇犯盗窃罪标题:刑 事 判 决 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9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珍镇马珍某(自报名),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横县百合镇田共村委田共村***号,2013年11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珍镇马珍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珍镇马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马珍镇马珍某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吉水村惠鑫超市店旁的出租房三楼处,用携带的铁棍将该出租房三楼被害人罗征勇罗征某租住的3号房门锁撬开,进入房间内盗得现金若干、一枚男装金戒指、一台影碟机及一台手机。;后又撬开三楼楼梯左边被害人李德超李德某租住的第一间房的房门锁,入房内盗得现金若干和一条金项链。经价格鉴定,被盗金戒指、金吊坠价值322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珍镇马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珍镇马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8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敏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