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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何庆奎申请执行何建军、何建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奎,何建军,何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何庆奎,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建军,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建华,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清法执字第92号何庆奎与何建军、何建华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向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管部门已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