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少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范某与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少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范某,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明某,户籍住址陕西省华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负担50元。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黎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