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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成与贾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贾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成,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贾忠光(又名贾光),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包头市,现住包头市。原告王成诉被告贾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被告贾忠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诉称,2011年11月30日,被告贾光向我借款1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后我多次催要此借款,被告总推脱不付。为此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贾光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贾光辩称,我向原告借款10000元是事实,我于2013年8月20日给原告偿还了5000元,当时也没有明确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被告贾忠光向原告王成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王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及借款人。双方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2013年8月20日被告贾忠光偿还原告王成利息5000元。后经原告王成多次向被告贾忠光催要借款,被告贾忠光一直未能偿还。为此原告王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贾光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诉,及被告贾忠光书写的借据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原告王成与被告贾忠光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原告王成依约向被告贾忠光提供借款,被告贾忠光也应依约足额偿还原告王成的借款,欠拖不还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明显高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贾忠光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3年8月20日应给付原告王成的利息为4044元,被告贾忠光实际给付5000元,超额支付956元,应折抵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应为9044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忠光偿还原告王成借款本金9044元;二、驳回原告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应收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5元),原告王成负担2.39元,被告贾光负担22.61元。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书履行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刘国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