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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