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