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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史雪梅与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雪梅,林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305号原告史雪梅,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忠,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雪梅与被告林建忠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案由有误,原告史雪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雪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