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俊刚与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刚,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39-2号原告:王俊刚,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祥,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建平,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刚与被告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已经同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5元,由原告王俊刚承担。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