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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林姿与叶公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姿,叶公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22号原告叶林姿,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公钦,农民。原告叶林姿与被告叶公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解决好事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