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林姿与叶公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姿,叶公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22号原告叶林姿,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公钦,农民。原告叶林姿与被告叶公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解决好事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