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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胡某某(刘某某丈夫),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白某某因被申请人白云波、刘某某、胡某某欠其借款未还,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某、胡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凰家胜利园15号楼5至6层3单元6号房产(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504**号、2504**号)。案外人师某某、陈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顺义街46号开关厂家属院3号楼3层2单元302号房产(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471**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某、胡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凰家胜利园15号楼5至6层3单元6号房产(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504**号、2504**号)。二、查封案外人师某某、陈某某担保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顺义街46号开关厂家属院3号楼3层2单元302号房产(邢房权证桥西字第2471**号、247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