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陈磊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李操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李操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张陈磊,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报业大厦裙楼3、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详。被告:李操改,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陈磊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李操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陈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陈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依法减半收取256元,由张陈磊负担。审判员 徐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