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鑫恒利五金制品厂与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鑫恒利五金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4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鑫恒利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鹏、贺丙灿。委托代理人:黄龙生,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忠,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会彦。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鑫恒利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鑫恒利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