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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黄宝会、王菊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黄宝会,王菊英,张远伍,李学奎,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仁富,行长。被执行人:黄宝会,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菊英,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系黄宝会妻)。被执行人:张远伍,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奎,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俊,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的���款账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