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2008年4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大道世纪心美超市附近路边,用仿苹果5S土豪金手机冒充正品手机交换物品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侯某的三星I9300手机1部和现金600元,被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40元。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镇北村湖滨路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在建工地的职工宿舍,用仿苹果5S土豪金手机冒充正品手机交换物品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周从毅的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72元。3、2014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宋某至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旧埭村通新路双木桥公交车站牌的路边,用仿苹果5S土豪金手机冒充正品手机交换物品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的三星I9308手机1部和现金400元,被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64元。4、2014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宋某至嘉兴市乍浦镇平湖市多凌线带有限公司门前路边,用仿苹果5S土豪金手机冒充正品手机交换物品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的苹果4S手机1部和现金400元,被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49元。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退出赃款8525元,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处调取了仿苹果5S土豪金手机4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周从毅、朱某、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仿苹果5S手机,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已退出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某退赃款8525元,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仿苹果5S手机4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卓生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娄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