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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亚春与天津卡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春,天津卡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春,女被执行人天津卡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亚春与天津卡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工资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孙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于2014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羁押。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仲字(2014)第304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