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利与林广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林广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4号原告王利,女,汉族新河县人,高中文化,打工。委托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广现,男,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新河县人。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林广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