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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克兵、张绪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克兵,张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玉平,主任。被执行人魏克兵。被执行人张绪红。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征决(2014)2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魏克兵、张绪红于2014年8月31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贰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80010元,限于2014年10月28日前缴纳。魏克兵、张绪红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魏克兵、张绪红发出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征决(2014)2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庆珍审判员  孟 霞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