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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魏某某,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朱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