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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4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华气体工业有限公司、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信利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南华气体工业有限公司,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新信利实业(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82-5号(2014)惠阳法执字第463-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华气体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信利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华气体工业有限公司、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信利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平民初字第90号、(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新信利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永湖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信利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帐户的存款4330693.18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码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远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