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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汉平与肖国海债权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平,肖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平,居民。被执行人肖国海,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顾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