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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邢红伟,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