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邢红伟,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