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委执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扬州东亚海绵有限公司于淮安市爱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委执字第002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东亚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3号。法定代表人施广东,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爱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北四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小伟,经理。扬州东亚海绵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爱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扬广李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淮安市爱尚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扬州东亚海绵有限公司货款354534元,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诶福员工啊10万元,余款254534元,从2014年2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3951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9516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扬广李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