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涛诉被告王开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王开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66-1号原告郭涛。被告王开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涛诉被告王开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学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开国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郭涛自愿以其所有的豫R678**半挂牵引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开国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二、将郭涛用以担保的豫R678**半挂牵引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正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