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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刑医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某强制医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衡桃刑医字第2号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胡某,农民,现在衡水京大心理康复医院治疗。法定代理人陈望枝。指定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医申(2015)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胡某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代理人陈望枝请求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审查同意对被申请人胡某强制医疗一案,不开庭审理,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胡某,听取了指定代理人刘广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4年11月21日上午9时左右,涉案××人胡某因为心情不好,将停���于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中国银行自助银行门前的五辆汽车的挡风玻璃砸坏,并将该自助银行内的两台自动柜员机砸坏。经鉴定,被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9981元。2015年1月15日,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胡某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申请人随案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强制医疗申请的事实,并认为被申请人胡某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经法定程序鉴定,胡某系××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胡某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均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上午9时左右,××人胡某因为心情不好,将停放于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中国银行自助银行门前的五辆汽车玻璃砸坏,并将���自助银行内的两台自动柜员机砸坏,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9981元。2015年1月15日,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被害单位负责人于青志的陈述,被害人李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胡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申请人的陈述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经法定程序鉴定,胡某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胡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温学斌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代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艾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