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晓燕、张友群与张友群、孙彩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张友群,孙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262-1号原告王晓燕。被告张友群。被告孙彩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张友群、孙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4000元及第三人王小青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友群、孙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