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太和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马义云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和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马义云,魏同喜,孙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太和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义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同喜,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坤,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马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彪,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太和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义云、魏同喜、孙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阜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阳代理审判员 姚 莉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