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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法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如与被执行人田四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如,田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法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如,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农民,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田四元,男,生于1984年11月3日,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农民,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4)孟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红如与被执行人田四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田四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四元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红如劳动报酬24226元,并承担执行费2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田四元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四元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田四元于2015年4月1日自动履行了24226元,并兑付给申请人张红如。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孟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金林审 判 员  龚 奎代理审判员  岩 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