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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二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地板膜加工厂与王法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地板膜加工厂,王法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二民初字第31号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地板膜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苗成国,经理。委托代理张仁东,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法权,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孟祥荣,黑龙江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地板膜加工厂(以下简地板膜厂)因与被申请人王法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419号裁决书,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地板膜厂的法定代表人苗成国、委托代理人张仁东,被申请人王法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认定:王法权系地板膜厂司机,月工资3800元。2013年12月31日,王法权在工作中受伤,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后与地板膜厂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王法权申请仲裁称:王法权是地板膜厂司机,2013年12月30日下午,送货返回单位送车,行至工厂门口停车。由于单位已放假没人,王法权自己下车去开大门,此时车滑向了王法权,王法权回身被撞伤致残。工厂负责人苗成国立即将王法权送达哈尔滨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治,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治愈后,王法权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多次找苗成国协商未果,特申请仲裁委裁决:1、王法权与地板膜厂解除劳动关系;2、地板膜厂支付王法权受伤后工资至定残日,共计26000元;3、地板膜厂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76000元;4、地板膜厂一次性支付就业补助金45600元;5、地板膜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365408元;6、地板膜厂支付伙食补助费350元;7、地板膜厂支付辅助器具费20000元。地板膜厂辩称:双方都有过错,不应该由地板膜厂全部承担责任。仲裁庭认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王法权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王法权第二项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地板膜厂支付王法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王法权第六项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王法权第七项请求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综上,依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第三十七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44号)第六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11)8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王法权与地板膜厂解除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地板膜厂支付王法权停工留薪期工资114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地板膜厂支付王法权工伤医疗补助金76000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地板膜厂支付王法权伤残就业补助金45600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地板膜厂支付王法权伤残补助金49400元;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地板膜厂支付王法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七、王法权第七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地板膜厂向本院申请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一是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且不涉及具体金额的。本案王法权的请求内容及仲裁裁决的内容均涉及具体金额,且裁决内容有多项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符合上述一裁终局的法定情形。故,仲裁裁决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王法权辩称:王法权在单位月薪工资是3800元,在劳动法计算劳动报酬以及赔偿标准是非常清楚的,如果没有工资标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王法权有工资,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故地板膜厂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是不存在的,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法权因公受伤,其主张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虽属于工伤医疗费和赔偿金范围,但该几项请求的金额只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一裁终局。根据统计,哈尔滨市2014年期间月最低工资为1160元,十二月的金额应为13920元。而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419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6000元、第四项伤残就业补助金45600元、第五项伤残补助金49400元。以上各项均超过了十二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据此,该仲裁裁决书确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地板膜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419号裁决书。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王法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晓波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李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