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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行审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与祖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定行审字第77号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山路49弄1号。法定代表人韦华舟,局长。被申请人祖华,1966年3月14日。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市监定处字(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事由:2013年5月始,被申请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在定海新桥路75号从事推拿按摩服务经营活动,并且在经营中对提供的服务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活动,该行为属违法经营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舟市监定处字(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罚款20000元之行政处罚,并于同年11月3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履行缴款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2015年3月17,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可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舟市监定处字(201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宏涛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