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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7月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71年6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3日开庭审理,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