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华盛文具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雅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oopajijChearavanont,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玉涛,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超市)、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商贸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华盛文具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海,被告易初莲花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田玉涛,被告安卓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森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撤回了对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华盛文具厂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其系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近期原告发现易初莲花超市销售的商品“凯胜高档水彩笔”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的卡通形象,未经原告授权,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并进行了部分修改,易初莲花超市从安卓商贸公司进的货,以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含有原告《喜羊羊与灰太郎》卡通形象系列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同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易初莲花超市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安卓商贸公司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且没有对被控侵权产品图案进行修改,该公司只是商贸公司,与本案侵权事实无关。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版权保护联合会分别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的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两份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显示:作者为罗应康,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2008年1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在OACC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活动中被评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8年6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在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获得国产动画片银奖;2009年10月29日,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喜羊羊”、“美羊羊”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电视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2014年6月4日,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王辉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对转委托代理人何凤梅购买相关物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6月5日,公证员张凯玲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晓时随同何凤梅(购买人)、王永波(拍照人)来到位于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卜蜂莲花(紫荆山店)南门。上述四人来到该超市三层。在该超市内,何凤梅购买了共计贰佰伍拾玖元捌角(259.8元)的物品,其中包括1、益智亲子游戏、制作亚克力贴1个;2、文具盒1个;3、PE-018喜羊羊与灰太狼贴画1本;4、凯盛高档水彩笔1盒(外包装显示有如下内容: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华盛文具厂,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蒲州中蒲路80号。外包装上粘贴的条形码显示有如下内容: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5、喜羊羊与灰太狼沙滩玩具车一套;6、贴画1本(外包装上粘贴的条形码显示有如下内容: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7、AA-L030贴画1本(外包装上粘贴的条形码显示有如下内容: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8、H-010贴画1本;9、金彩六角形油画棒(24色)(外包装显示有如下内容:临沂批发城田英办公美术用品商行,地址:中国山东省临沂市茶山风景区);10、宏洋高级儿童学习桌1个(上述各种所购物品见附件第2-20张照片)。11、其他物品。购买结束后上述四人来到该超市一层顾客服务台开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3721063),并打印购物明细单一份(所购0.2元购物袋没有打印在购物明细单内)。王永波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张凯玲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晓时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密封并加贴了封条,王永波对加贴的封条后物品又进行了拍照。2014年6月16日13点40分,一行人来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二号郑州市金水区阿信摄影冲印店。在该店内,该店工作人员对王晓时所带U盘中的照片进行了冲洗,共取得照片208张(共8套,每套26张),同时对照片底板进行了刻录,上述活动结束。上述购买行为、拍照及冲洗、刻录过程均在公证员张凯玲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晓时面前进行。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364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庭审中,本院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当庭对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凯盛高档水彩笔”进行拆封,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喜羊羊”图案在犄角、发型、鼻子、眼睛、脖子里配饰的铃铛以及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原告美术作品“喜羊羊”形象特征相似;被控侵权产品“美羊羊”图案在犄角、发型、鼻子、眼睛、嘴巴以及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原告美术作品“美羊羊”形象特征相似。另查明:1、被控侵权产品“凯盛高档水彩笔”售价为3元,产品标签标注有“安卓商贸公司销售”、“忠信3元均价”字样,条形码货号为2202002378103,在该购物小票及发票联中均盖有易初莲花超市的发票专用章;2、易初莲花超市为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向本院出示与安卓商贸公司在2011年1月1日签订的专柜合同一份。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与安卓商贸公司均认为该合同是系内部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2014年11月14日,安卓商贸公司向易初莲花超市提交的撤场申请载明:因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再继续供货给商场,供应商编号为00090255,特申请撤场。3、易初莲花超市提供的加盖有安卓商贸公司印章的进货明细,该明细中载明:编号为90255,货品名称为“忠信3元均价”,商品货号为20023781。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与安卓商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没有显示进货日期。4、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当庭提交质证的公证费发票原件与庭前向本院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复印件票号不一致,庭后本院要求其提交公证费发票原件,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拒绝提交。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9号公证书、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8号公证书、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1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2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3号公证书、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36454号公证书、撤场申请、供货明细、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是当下被广泛知晓的国产动画片,其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主人公形象也被公众所熟知。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喜羊羊”卡通形象在犄角、发型、鼻子、眼睛、脖子里配饰的铃铛、人物身材比例以及整体形象等特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术作品基本一致,两者构成了实质性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美羊羊”卡通形象在犄角、发型、鼻子、眼睛、嘴巴、人物身材比例以及整体形象等特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羊羊”美术作品基本一致,两者构成了实质性近似,为侵犯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商品。安卓商贸公司认可其与易初莲花超市有合作关系,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安卓商贸公司销售”、“忠信3元均价”字样;易初莲花超市提交的安卓商贸公司供货明细表中有“忠信3元均价”货品名称;且易初莲花超市提交的撤场申请能够证明易初莲花超市销售侵权产品时,安卓商贸公司仍在租赁易初莲花超市的场地,故能够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安卓商贸公司租赁易初莲花的柜台对外销售。安卓商贸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销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安卓商贸公司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控侵权产品小票及发票上盖有易初莲花超市的发票专用章,消费者基于对易初莲花超市的信任进行消费,应当认定为易初莲花超市与安卓商贸公司共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易初莲花超市对侵权行为与安卓商贸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3元的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易初莲花超市、安卓商贸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类型、涉案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在动画片中的角色地位、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易初莲花超市及安卓商贸公司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美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凯盛高档水彩笔”的行为;二、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一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元,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