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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一)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邹政与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政,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532号原告邹政被告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珊珊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邹政诉被告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15年3月27日上午9:00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直至9: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政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程珍英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航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