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与昆明茂兴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昆明茂兴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陈联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宗翔,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昆明茂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中豪新册产业城b5、b10栋。法定代表人:景新国。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茂兴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昆明茂兴电器有限公司已将所欠货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财产保全费165元,由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虞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