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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况明会与魏灿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明会,魏灿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反诉被告):况明会。委托代理人:王兆辉,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魏灿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明会与被告魏灿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明会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魏灿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明会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被告魏灿祥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况明��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魏灿祥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原告况明会已预付1019元),由原告况明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元(减半收取,反诉原告魏灿祥已预付),由反诉原告魏灿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