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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秀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秀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827号罪犯李秀中,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温乐刑初字第1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秀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秀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秀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秀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秀中准予减刑一年二十天(刑期自2009年05月0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