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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书品与刘忠文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书品,刘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刘书品,男,6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刘忠文,男,51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2014年8月-9月,被申请人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90,000.00元,该借款逾期后,经申请人经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借款,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故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忠文所有的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忠文所有的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福伟 搜索“”